安全员不是背锅侠!事故证明:尽职履责才是安全正道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管理是全员化的管理!这是基本常识,但现场实际情况中,很多管理岗位对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却视若不见。今天我们分享2起事故案例,这起事故判刑极具代表性,其中一个是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发生的第一个重大安全事故,具有判例效应: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项目安全员因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被追究!


有一个事故案例(清华附中坍塌事故),一直挥之不去,因为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今天我们重新发布出来,只想作为一个警示: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先看结果!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

最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田勇(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荆鑫(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耿文彪(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注:本项目安全员因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被追究责任!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人民网北京2015年12月21日消息,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北京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至法院。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海淀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15人分别获刑。

经审理查明,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阳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经相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的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毫米减小至25毫米或28毫米;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米至2.1米,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米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法院查明:

被告人张换丰身为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被告人张焕良身为施工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使作业现场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被告人赵金海作为技术员,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致使作业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被告人田勇只作为钢筋工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钢筋施工方案》中规定不符。

被告人李雷作为钢筋班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安排被告人李成才吊运钢筋。被告人李成才作为钢筋组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判决显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技术交底缺失;经营管理混乱,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的局面;监理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被告人郝维民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身为执行总监的被告人张明伟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

被告人田克军作为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被告人田克军与身为监理工程师的被告人耿文彪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

被告人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作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

经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泽中在清华附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被告人王京立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

被告人王英雄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防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被告人曹晓凯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

被告人荆鑫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力。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

最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泽中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张换丰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郝维民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张焕良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张明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王京立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曹晓凯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田克军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赵金海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王英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田勇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荆鑫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李雷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成才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耿文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死3伤,事故调查报告发布!安全员没背锅!事实证明尽职履责可以避免追责!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7·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7月8日上午11时40分,位于福田区笋岗路的深圳市体育中心内正在进行拆除作业的项目现场发生倾倒坍塌,数名施工人员被困。

事故原因:


事故后,相关单位存在统一口径对抗调查情形。

相关人员查处:


施工单位董事长,涉嫌职务犯罪,已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5人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冯咏钢,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向武明,施工单位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军平,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毛浣林,拆除工程项目部实际负责人,已被依法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平,拆除工程施工队负责人,已被依法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起事故总经理,施工负责人均被追究刑责,却未见安全员背锅


为什么?

看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说明:

2.项目相关管理人员情况。

(1)汪清波:市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市建设集团公司工作;

(2)向武明:市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市建设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工作;

(3)杨松:市建设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体育馆拆除期间在施工现场指导安全工作;

(4)王如恒:市建设集团公司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审核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体育馆拆除期间负责现场监测和技术指导;

(5)谢宏松:2019年4月3日,市体育中心管理公司向福田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深圳市体育中心改造提升拆除工程备案手续,谢宏松为项目经理。福田区住房建设局于当日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经调查,2013年5月28日,谢宏松从市建设集团公司离职,未到项目部履职;

(6)毛浣林:项目部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拆除工程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7)王汉武: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工程质量、进度、技术、安全、人员安排、经济签证、材料质量;

(8)王远庆:项目部预算员,负责工程投标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编制、项目日常预算和竣工结算,负责项目对内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结算审核等工作;

(9)蒋政军:项目部施工员,负责协助毛浣林开展工作,负责组织现场防护措施、人员投入、大型设备、安全检查,对分包、劳务方进行验收;

(10)朱爱群: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11)李文: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3.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制定了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分包管理规定、施工管理处罚条例等各项制度,制订了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等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建立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调查报告重点)

(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编制情况。编制了《深圳市体育中心改造提升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了专家评审。

(3)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经查阅安全教育资料,对工人进行了班前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但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满足要求[7]。

(4)安全检查情况。项目部有安全员每日巡检、项目部领导每日检查、项目部周检。拆除期间,市建设集团公司领导有到现场检查。(调查报告重点)

4.存在问题。

(1)违法分包工程。将拆除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赣江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以及项目部预算员王远庆与王平个人签订拆除施工合同,违反了《建筑市场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8]的规定。

(2)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一是在施工中违规改变切割方式,在钢管柱上切割原方案没有提及的竖向缝和U形缝;二是违规改变牵引方式,未按照方案使用卷扬机牵引,而是使用炮机牵引;三是在未能拉出西侧钢管柱的情况下,没有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从西侧正面用卷扬机牵引钢网架,擅自采用增加钢丝绳的方式,未进行施工方案变更和重新论证;四是在进行格构柱水平切割和侧拉后,擅自安排人员进入网架区域作业,违背了方案中“一旦开始切割格构柱,人员禁止进入,保证切割现场无人化操作”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9]的规定。

(3)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项目部交由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赣江劳务公司实际管理和控制。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王平的施工队伍进行有效管理,未及时督促项目部消除现场施工组织混乱、未按方案施工、工人冒险作业、动火作业审批流于形式等施工现场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0]、第四十一条[11]等规定。


从上面的履责情况可以看出

项目部的安全员确实尽职履责了

未被追责也是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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